“三權”分置是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這是我國農業農村領域繼家庭承包制后又一次重大理論突破和制度創新。2016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要求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充分發揮“三權”各自功能和整體效用,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合理、平等保護的格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必須得到充分體現和保障,不能虛置,土地集體所有權人對集體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戶享有土地承包權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要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賦予土地承包權人對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充分維護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賦予經營主體更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鍵。要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內占有、耕作并取得相應收益的權利。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有穩定的經營預期。2018年12月修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確立了“三權”分置的法律制度,專門對農村土地經營權作了具體規定,賦予土地經營權入股、融資擔保的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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