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汊澗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對轄區內社區矯正對象日常定位巡查中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周某(該社區矯正對象于2022年2月18日申請外出就學前往南京市航空航天大學)于4月9日返回天長,但并未向司法所進行報備,此行為違反了《安徽省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汊澗司法所決定給予其當面談話教育處分一次,并于4月26日通知周某前往司法所接受談話教育。
4月26日上午10時,周某來到司法所進行當面報道,司法所工作人員向其告知了此次違規行為以及宣讀了當面談話教育的決定,周某表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自己回來時和社區進行了報備,忘記了和司法所進行報備,愿意接受本次處分,并保證在今后的矯正期內不會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在完成談話后,司法所工作人員帶領周某認真學習了《社區矯正法》中與請假外出相關的法條,并作了詳細講解。
通過此次談話教育,不僅讓周某認識到自身的違規行為,同時也提高了他的法律意識,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能主動做到尊法、守法、學法、用法。
(來源:汊澗鎮 張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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